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本科学籍管理规定(暂行)

作者: 时间:2018-11-23 点击数: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报考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本校)本科专业的国际学生,需经学生本人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及本校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报名资料,经考试或审查合格,留学生办公室正式批准录取者,方获本校入学资格。

第二条 本校每学期注册一次,凡被本校录取的国际学生需由本人持相关文件按期到校注册。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需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推迟入学,未经请假逾期报到未超过两周者,按旷课处理。无故逾期报到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或违反本校校规校纪受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2、报到材料或手续不全者;

3、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不符合入学要求者;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学籍者;

5、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本校入学规定者。

第四条 因个人原因要求暂不注册但保留学籍者应于上一学期期末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并报留学生办公室备案,可保留其学籍,免办学期注册手续。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注册学生的任何待遇。

第五条 国际学生在申请入学、复学和在学期间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具体执行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专业及学分要求

第六条 本校对学历生实行学分制管理,要求学生在一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各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通过相关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数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校对本科生的总学分要求因专业而异,修满学分,发给毕业证书;通过论文答辩,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和选修课两大类课程。


第三章 选课与免修

第八条 国际学生应根据所属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安排,完成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任务,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每学期学生按规定时间到相关院系报名申请选修课程,办理选课手续。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条 学生不得选修与所属专业必修课程开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对于有连贯性的选修课,学生应按先后顺序选修。前期所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继续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一条 选修课程选定之后,学生在开学两周之内可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超过时间不得改选。选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或考查。开课后前三次均未到者,将取消选课资格。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所选选修课总学分超过学生应修选修课总学分者,超过部分应按学分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留级学生原已及格的选修课程可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在外校(含国外)修读的部分课程学分向所在院系申请转入其所对应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学分转换的最终审定权在本校教务处。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本校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内规定的上课、教学参观、实习等均实行考勤管理,从开学第一天开始实行,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及公假。病假须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情况说明。请假一周以内由院系批准,报留学生办公室备案;出境或一周以上由院系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返校时应持假条原件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并到院系办公室说明已返校。

第十七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院、系、部负责本部门学生考勤记录与通报。出现考勤出现的学生,院、系、部应及时通报留学生办公室。

第十八条 教师宣布上课后进入课堂算为迟到,教师未宣布下课而离开算为早退;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5分钟)者算做缺勤1学时。不足5分钟的,累计3次按缺勤1学时计。

第十九条 上课期间未经允许不得离开教室,因特殊原因经授课教师允许离开者,外出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不含10分钟)者,记为迟到一次,超过10分钟以上(10分钟)者记为缺勤1学时。

第二十条 对严重扰乱课堂秩序者,教师有权请其即刻离开教室,当次考勤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根据旷课时数多少,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超过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五章 成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习课程的考核,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业成绩,成绩及格者,方能取得学分。学业成绩载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补考一次(补考时间由所在院系决定)。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正常补考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经批准后允许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视为缺考,该课程补考成绩以0分计,并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不计入不及格门次,允许其重修该门课程或改修所属专业培养方案选修模块中的其他课程。

第二十六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不予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某门必修课程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学时者,当学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本门课程重修或补考。

第二十八条 本校对学历生的成绩考核包括笔试、口试、提交课程论文、实习报告等多种方式。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由教师评定学期课程总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单。期末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重由各院、系、部自行决定。

第二十九条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补考成绩若合格,以60分记,不及格以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单以百分制归档,可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允许百分制向五分制转换,不允许回转。

第三十条 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未经教务处同意,各科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学生成绩。


第六章 升留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未达到上述门数,但经过补考,一学期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程或三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级后,原已及格的必修课程予以承认其学分,学生如选择重修,重修的课程,两次成绩取最高成绩,计有效学分一次。

第三十四条 在同一年级,不得连续两次留级。在校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七章 休学及复学

第三十五条 休学、复学、退学均须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服兵役者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第三十八条 复学者最迟应在开学前两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因健康原因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应出示指定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并取消学籍:

1、 提供虚假入学证明材料骗取学籍者;

2、 开学时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不注册者;

3、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

4、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不办理入(复)学手续者;

5、 一学期所得学分不足该学期申请修习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6、 一学期有四门及以上考试课程或五门及以上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7、 经补考各学年累计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8、 连续第二次留级者;

9、 累计留级超过两次者;

10、无特殊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8年者;

11、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高度传染类疾病者;

1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3、因病应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1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学费者;

15、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16、其他应给予退学处理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未经本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以及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三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由留学生办公室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转学与调换专业

第四十四条 从其他院校转入本校,应凭原所在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学习成绩单,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系确认后方可接收。

第四十五条 入学后申请调换专业者,需由学生本人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及申请转入院系协商同意后,在新学期开始学习,原学分由转入院系认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调换专业:1.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2.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授予毕业证书。

1、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2、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和教学要求。

第四十八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过考核所学过80%的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由本校发给结业证书。

1、 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含选修课)

2、 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 毕业水平测试不及格者。

第五十条 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可补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能颁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丢失,不予补办,可到留学生办公室申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书丢失,不予补办,可到留学生办公室申请学位证明书。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国际学生,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留学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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